一、新巴塞爾協定簡介 國際清算銀行下之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 2001 年初發佈的新巴塞爾協定建議書( a proposal for a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 ),將取代現行的 1988 年巴塞爾資本協定,於 2003 年第 4 季定案, 2006 年年底實施,預期國內配合實施此一國際性的金融監理規範後,必定對於銀行業的融資行為有所影響。 資本協定之目的在確保各國銀行持有相同水準的適足資本,創造公平競爭環境,自施行後,改變了一般人對銀行及金融機構的評判標準,由規模大小變為財務結構強弱;同時也迫使銀行經理人重新思考其經營策略,由資產負債表的堆磊變為對資本與利益的注重,並使整個金融產業資訊更公開化、透明化。 惟近幾年來, 1988 年巴塞爾資本協定暴露出其嚴重的缺憾,尤以未能跟上銀行業日益創新的步調最為顯著,致使銀行有意或無意增加風險性行為卻無需提撥額外的資本,此一資本協定的架構粗糙已不敷時代所需,故發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,其主要架構如下圖所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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